保全调解双发力 新野县人民法院高效化解纠纷

来源:河南新网 时间:2025-12-27 11:48:58 

  近日,新野县人民法院汉城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承办法官通过引导当事人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深入开展调解工作,不仅有效保障了原告合法权益,也一次性化解了后续潜在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政通的效果。

  2025年1月,未成年人小明(化名)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行人李某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小明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遂将小明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万元。

  案件受理后,法官从两方面着手推进纠纷实质化解:一方面,为保障原告胜诉权益能够及时实现,防止“执行难”,法官主动引导李某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李某提出申请后,新野县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迅速作出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足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后续调解奠定坚实基础;另一方面,考虑到小明仍为在校学生,为减少诉讼对其学业的影响,法官第一时间梳理案情,明确争议焦点,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与书记员分工协作,同步开展双方工作。

  法官向原告耐心释明法律法规及赔偿标准,并从情理角度引导其体谅未成年人过错;书记员则从交通安全意识、监护责任等角度与小明父母沟通,指出其监护失职之处,并说明财产保全可能带来的生活影响以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经过多轮耐心沟通,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逐渐缓和,均认同调解为最优解纷路径。为进一步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因后续治疗费用引发二次诉讼,法官主动咨询医疗机构,就原告受伤部位内固定钢板取出等后续治疗费用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小明及其监护人当庭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5万元(含后续治疗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下一步,新野县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持“如我在诉”理念,持续优化“诉讼保全+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财产保全在促进调解、实质解纷中的积极作用。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若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责任,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害赔偿,依法应由其监护人(通常是父母)承担。这意味着,孩子的过错,需要父母来“买单”。

  安全永远是成长的第一前提。未成年人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往往规则意识不强、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易引发交通事故。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教育责任,严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日常生活中以身作则,多向孩子讲解交通法规,培养其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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